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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达成协议

杭州检察 2021-04-28

5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两级检察机关督促、引导、支持林业部门与赵某某等7人就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一案书面达成协议。这是《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杭州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也是全省首例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


当日,7.5万元赔偿款汇入萧山区财政专用账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赵某某多次收购猫头鹰(又名领角鸮),经缪某某等人介绍后,在萧山多地将其中5只分别卖给田某某、吴某某等人,案涉猫头鹰或被非法杀害或因养护不力而死亡,造成国家自然资源损失。赵某某等人虽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但造成损失的共同侵权人尚未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担责,公益诉讼来助力

对此,两级检察院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员等方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研究探讨损失价值、如何担责等问题。经分析研判,认为应当要求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立足案件实际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2019年4月19日,杭州市检察院向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

有序推进,多方意见趋向统一

建议发出后,两级检察院多次与市区林业部门沟通协调、召开联席会议,支持、引导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配合林业部门向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法律解释工作。磋商开展之前,杭州市区两级检察院会同林业部门制定了详细的磋商方案。之后,林业部门就案件事实、法律依据、赔偿金额等情况向赵某某等人送达磋商告知书、磋商意见书,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并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和认识。

公众参与,诸方代表共监督

5月13日,两级检察院现场支持林业部门与赵某某等人开展磋商,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释法说理,当事人当即签署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7.5万元。

杭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常委、萧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等参与了磋商会议,并从机制建设、主体落实、普法教育、宣传推广等多个方面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与会代表发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李军副局长对全市生态保护现状做了介绍,对市林业水利局作为赔偿权利人得到市检察院的配合支持表示感谢。他表示,此次活动是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有益实践,接下来将继续与检察机关保持沟通,进行详细总结,分析研判活动成效,为打造生态环境杭州样本作出贡献。

杭州市检察院李森红副检察长表示,此次活动的开展是深入贯彻省市生态环境赔偿损害制度的改革精神、落实杭州市实施方案的有力措施和行动,对各位委员和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表示感谢,检察机关也会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加以梳理、吸收和落实,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服务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工作自觉性;二是加大力度,坚决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制度的有效实施;三是建立健全机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协作配合。



法律链接


《杭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检察机关要依法开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监督,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地见效。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编辑 | 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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